伴随着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,城市固体废物产生量也在快速增长,城市固体废物污染已与水、大气、噪声共同构成了污染的四大危害,不仅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,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。怎样加强城市固体废物的治理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《危险废物名录》、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》、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等与固体废物有关的法律法规。下面的信息,希望对你有帮助,和你分享!

一、固体废物管理的程序和内容
因为固体废物本身往往是污染物的“源头”,所以需要对其产生—收集、运输—综合利用—处理—储存—处置,实行全过程管理,在每一个环节都把它作为污染源加以严格控制。
1.生产者
对固体废物产生者来说,要求他们根据相关标准,对所有产生的废物进行分类,用符合法定标准的容器包装,作好标记,登记记录,建立废物(主要是有害废物)清单,等待收集者运出。
2.容器
各种废料要求用不同的容器包装。例如一次性容器的合围旋转容器等。为避免在装运过程中造成污染,容器的质量、材料、形状应符合所装废物的标准。
3.储存
贮藏管理是指在处理和处置固体废物之前,对贮藏过程实施严格控制。
4.收集运输
集料管理是对各个厂家集料实施的管理,运输管理是对集料运输实施的管理,并将集料运输到中间储存处或处理处置厂(场)进行污染控制。
5.综合利用
在农业、建筑材料、资源回收以及能源利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等方面进行了综合管理。
6.处置处理
对有控堆存、卫生填埋、安全填埋、深部岩层处理、弃石、焚烧、生化处理、物化处理等过程进行管理。
二、固体废弃物管理方法
1、划定有害废弃物与非有害废弃物的种类和范围
许多都对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,并且都把有害废弃物作为重点,依据专门制订的法律和标准实施严格管理。而如何确定有害废弃物和非有害废弃物的种类和范围,就成为废弃物管理的首要问题,通常采用的下面两种方法。
1)名录法
“名录法”是根据经验与实验,将有害废弃物的品名列成一览表,将非有害废弃物列成排除表,用以表明某种废弃物属于有害废弃物或非有害废弃物,再有管理部门以立法形式予以公布。此法使人一目了然,方便使用,但由于废弃物种类繁多,难免发生遗漏。
2)鉴别法
“鉴别法”是在专门的立法中,对有害废弃物的特性及其鉴别分析方法以“标准”的形式予以规制。依据鉴别分析方法,测定废弃物的特性,如易燃性、腐蚀性、反应性、放射性、浸出毒性以及其它毒性等。进而判定其属于有害废弃物或非有害废弃物。
2、建立固体废弃物管理法规
现状建立固体废弃物管理法规是废弃物管理的主要方法,这是世界上许多的经验所证实了的。美国的《资源保护和回收法》(RCR—A)(1986)和《全面环境责任承担赔偿和义务法》(CERCLA)(1986)是迄今世界各国比较全面的关于固体废弃物管理的法规。前者强调设计和运行必须确保有害废弃物得到妥善管理,对于非有害废弃物的资源化也作出了较全面的规定;后者强调处置有害废弃物的责任和义务。英国的《污染控制法》有专门的固体废物条款。日本的《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》,对一般废弃物和产业废弃物(包括有害废物)的处理和处置,都有明确的规定。前联邦德国制定有相当完备的各种环境保护法律,要求相当严苛。例如,按照《垃圾处理法》,对由于玻璃容器、塑料、铅合金罐、保鲜包装品、石油及天然气制品等造成的垃圾要课以重税;又如,依照法律,对污染案件要实行处罚,1987年全联邦受处罚的环境污染案件17930件,垃圾案件占5930件。
1)制定“资源综合利用法”
资源综合利用包括经济建设中所需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,工业生产过程中原材料、能源及“三废”的综合利用,生产、流通、消费过程中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。“资源综合利用法”是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。其中,对于生产过程中废物的排放,从宏观角度要作出限制。如制定严格的消费定额和投入产出比例,以促进原材料的合理利用;对工农业生产过程的废物的处理要作出原则规定,如要求生产者认真执行以综和利用为基础的“资源化”、“减量化”和“无害化”政策,采取综合利用技术措施,提高资源、能源的综合利用率;对于已经产生的废弃物,要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回收和再用,促进其转化为社会产品或可供再生利用的资源和能源;对于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废弃物回收加工利用,也要作出规定,进一步贯彻关于再生资源充分回收、合理利用、先利用后回炉的工作方针。
2)制定“固体废弃物”
“固体废物法”是“环境保护法”的子法。建立此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控制固体废弃物污染。鉴于固体废弃物的污染有别于废水、废气的污染,所以“固体废物法”必须按照固体废弃物管理程序和内容,逐一定出明确的要求,以规定固体废弃物的产生、收集运输、利用和处理处置,确保其不致造成环境污染。鉴于非有害固体废弃物中很大部分是可以“资源化”的,因此,“固体废物法”的建立需与“资源综合利用法”相衔接,将其中有关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规定加以具体化。
3)建立“固体废物环境标准体系”
“固体废物环境标准体系”的建立是固体废弃物环境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,舍此,将无法对固体废弃物实行全面的,有效的管理。这是一个庞大的“标准”群,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:基础标准;方法标准;(包括采样方法、特性实验方法和分析方法);标准样品标准;鉴别分类指标标准;容器标准;贮存标准;适用于生产者标准;收集运输标准;综合利用标准(包括农用标准、建材标准、能源回收利用标准、资源利用标准);处理处置标准(包括有控堆放标准、卫生填埋标准、安全填埋标准、深地层处置标准、深海投弃标准、工业窑炉焚烧标准、专用炉焚烧标准、爆炸物露天焚烧标准、物化解毒标准、生化解毒标准等)
4)控制有害废弃物越境转移
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二日,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瑞士巴塞尔再次召开"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全球共约全权大会",会议通过了《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》,其中有45项有害废物在公约内管制。该法是一项跨国界控制有害废物污染的转嫁法,我国是其签署国之一,应加强防范,以确保该公约在我国境内得到落实。
《公约》的主要内容包括:大限度地减少有害废物的产生及其越境转移的条件;各国有权禁止有害废物的进口;建立一整套有害废物越境转移通知制度;以及,各国不认为未经进口国、过境国和伪造进口国同意,或将其转口与交件所列情况不相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