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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垃圾处理与工期的关系

类别:企业新闻 作者:画明环境发布时间:2021-05-19 00:21:47 浏览人次:513

我被问到“建筑垃圾处理委托合同的工期和工期是否需要一致?”

我们很少会定期询问有关此主题的问题。

如果你先写结论,

工业废物处理委托合同的工期与合同期不必相符。”

有两个原因。

原因一

并未将“工期”作为委托合同中的法定项目。

当然,工业垃圾处理委托合同的期限是法定事项,但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期限不是工业垃圾处理委托合同的法定事项,行政机关会进行现场检查。等等,可以说,几乎不可能调查合同期限的有效性。

但是,如果工期为,工业垃圾处理委托合同工期为,属于合理的合同工期,与工期有较大偏差。我看不出来任何好的理由,所以我们需要排除这种极端的偏差。

原因2

即使工业废物处理委托合同的期限比施工工期长,因为施工完成后可能会产生建筑垃圾(更准确地说,是从现场进行),这并不奇怪。

或许很多人担心
的问题是“工期结束后,建筑垃圾还能合法产生吗?”

在建筑工程中,场地往往很小,通常很难将建筑垃圾留在施工现场,但考虑到以下情况,工期和垃圾可以看到,加工委托合同的条款不必比赛。

示例:在 2 平方公里范围内没有房屋或建筑物的广阔牧场上拆除牛棚的施工

在这样的地方,当所有的拆解工作完成后,就可以将所有存放在一个地方的废物同时运出。

该行为不违法。

在本案中,拆解工程的工期已经结束,但总承包单位作为排污方适当履行处理委托合同,工业废物处理委托合同的期限为工期届满日。之后一点也不奇怪。

或者,即使在施工竣工验收中发现了修复对象,立即就地修复,也会产生一定的废弃物,工期结束后建筑废弃物将合法产生。...

如上所述,工业废物处理委托合同的合同期限不必与建设工期完全相同,因此
合理设定合同期限,只强调妥善履行废物产生者的责任。我希望你可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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